1月15-16日召開的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部署瞭2015年國土重點工作,包括:要慎重穩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等;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加快法治國土建設等。 分析認為,雖然國土部20衛生15年工作重點的內容未直接涉及土地管理法的修改,但是多安全項工作實食品則為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做鋪墊。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對我國土地改革提出的新要求,包括“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建立兼顧國傢、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保障農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等。 國土系統一位官員向南都記者透露,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的精神,新一輪的土地管理法修改范圍將涉及第二章土地權利制度;第三章、第五章土地市場制度;以及備受關註的第五章第4 7條征地制度等內容。 2012年12月底首次食品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但未獲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衛生草案,在接下來的兩年中,雖被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但未再次提請審議。相關專傢表示,按照立法法規定,該草案已終止審議,這意味著土地管理法將重新進行修訂。 在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提出新的改革任務背景下,國土系統一位官員向南都記者食品表示,啟動新一輪的土地管理法修訂程序需在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等新改革任務試點工作完成後才會啟動。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瞭《關於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這標志著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即將進入到試點階段。根據中央印發的有關意見,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2017年底完成。 2017年底,農村土地各項改革試點完成後,土地管理法或將進行大修。 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審議未獲通過 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於食品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頒佈,至今經過瞭三次修訂。 1988年的首次修訂刪除瞭“禁止出租土地”的內容,並增加“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傢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等內容;1998年第二次修訂針對土地管理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進行變革,是土地管理思想的轉變,並沒有針對個別條款進行修改;2004年第三次修訂將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國傢為瞭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衛生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將其他條款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清華大學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主任蔡繼明對南都記者指出,隨著農民進城以及城市發展對土地的需求不斷增強,原有的土地管理法已經跟不上發展的步伐,必須修改土地管理法。這一觀點在業內已取得共識,認為實現農村土地改革,前提是修改土地管理法。所以,繼2004年修訂後,土地管理法在2009、2010、2012年連續三年進入當年人大立法的修改計劃中,但均無結果。 2012年12月底,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 此前,農業部、住建部、國土部等部門均參與瞭這次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工作,牽頭修訂工作的國土部曾多次舉行相關討論會,並形成瞭多個版本的修正案草案。曾參與國土部討論會的蔡繼明告訴南都記者,他所看到的提交國務院法制辦的修正案草案涉及的修改內容比較多,包括征地制度、征地范圍等,“幾乎各章都有修訂,有文字上的修改,章節順序的調整”。 衛生但是最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版本卻僅對第47條做瞭修改,原來的規定是按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給予補償,補償上限是不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產值的30倍,修改後的草案明確瞭集體土地征收將按照公平補償原則,草案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的補償安置辦法。 該草案核心是集中對土地征收補償進行修改,當時在人大審議時引起各方爭議,未獲通過。 |